兰州市高中休学管理办法

兰州市高中休学管理办法

为规范兰州市高中休学管理工作,保障学生权益,提高教学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兰州市教育局制定了《兰州市高中休学管理办法》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高中休学管理工作,保障学生权益,提高教学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兰州市教育局制定了《兰州市高中休学管理办法》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所有高中学校(含民办高中)的休学管理工作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中休学,是指学生因身体健康等原因,需要暂停学习,到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,恢复健康后继续学习的管理方式。

第四条 高中休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、科学规范、公开透明的原则,加强学校管理,保障学生权益,提高教学质量。

第二章 休学申请与审批

第五条 学生需要休学时,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,学校应当对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,并做出决定。

第六条 休学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学生本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证号码、联系方式;

(二)学生因何原因需要休学,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;

(三)学生休学时间,以及后续学习安排。

第七条 学校应当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,并通知学生。

学校的决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:

(一)对学生的情况进行调查,并作出是否批准休学的决定;

(二)对学生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,并确定学生后续学习安排;

(三)通知学生并告知其相关权益。

第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,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,确保其身心健康和学业进展。

第三章 休学管理

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休学管理制度,明确休学审批程序、休学期间的管理要求、学生资助政策等,确保学生休学管理工作有序开展。

第十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休学期间进行跟踪管理,了解学生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,及时给予帮助和支持。

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休学档案,对学生休学情况进行记录,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汇报。

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休学管理的监督,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休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。

第四章 法律责任

第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拒绝或者拖延对学生休学申请的审核和审批,或者对休学学生进行管理不当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

第十四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

第十五条 学生和家长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拒绝或者拖延对学生休学申请的审核和审批,或者对休学学生进行管理不当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

附则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。

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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