宿迁市休学管理规定
为规范宿迁市休学管理工作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宿迁市政府制定了《宿迁市休学管理规定》。
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规范休学管理,促进教育教学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如下规定:
第二条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意愿,支持学生休学。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定,办理休学手续。
第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休学管理制度,制定相应的规定,明确休学申请、审批程序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休学学生的管理,确保其身心健康,保障其学习、生活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,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、生活帮助和支持,并加强对其监督和管理。
第六条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。对学生提出的休学申请,学校应当作出决定,并通知学生。
第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,应当遵守学校的规定,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。
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休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,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、价值观和世界观,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。
第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、监护人的联系,了解学生的情况,听取其意见,帮助解决学生休学期间的问题。
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休学档案制度,对学生休学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,方便对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和保障。
第十一条 宿迁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休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支持, 做好相关服务和监督工作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宿迁市政府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以上就是《宿迁市休学管理规定》的内容,希望对学生们有所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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