兰州大学休学管理办法
为规范兰州大学学生的休学管理,提高学校管理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政策,兰州大学制定了《兰州大学休学管理办法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大学学生的休学管理,提高学校管理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政策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兰州大学学生因身体原因、学术原因或其他正当原因需要休学,应当填写《休学申请表》,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,办理休学手续。
第三条 兰州大学学生休学期间,应当遵守学校相关规定,按时返校报到,完成学业。
第四条 兰州大学学生休学期间,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、医疗和心理健康支持,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。
第二章 休学申请
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休学申请,并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《休学申请表》;
(二)学生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;
(三)身体原因证明或学术原因证明;
(四)其他必要材料。
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,对学生的身体状况、学业状况等进行评估,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。
第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决定批准休学的学生,应当办理休学手续,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、医疗和心理健康支持。
第三章 休学管理
第八条 休学期间,兰州大学学生应当按时返校报到,并遵守学校相关规定。
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对休学学生进行定期跟踪管理,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。
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、生活、医疗和心理健康支持,及时解决其在学习、生活、医疗和心理健康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。
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休学学生的管理和监督,确保休学学生的安全和健康。
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兰州大学休学学生的宣传教育,提高学生对休学的认识和理解,增强学生对学校的信任和支持。
第十三条 兰州大学学生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处理。
第四章 法律责任
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,侵犯兰州大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十五条 兰州大学学生对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方式不适应,对学校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,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,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和改进。
第十六条 兰州大学学生对本管理办法的理解和执行中发现任何问题的,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,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和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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