创作歌曲时购买伴奏(Beat)版权的规则

2019年,一首叫做《野狼Disco》的歌曲火遍大江南北,宝石Gem也成为登上春晚的第一个说唱歌手。不过,关于这首歌的伴奏部分(beat)是否涉嫌侵权,却引起了一些争议。这首歌的伴奏部分名为《More Sun》,是由芬兰音乐制作人Ihaksi创作的。我们在听《野狼Disco》的时候,如果留心的话,在伴奏刚开始的时候会听到低沉的男音“Ihaksi”,这是伴奏音乐作者Ihaksi的防盗水印。宝石Gem一方表示,此段伴奏的确是Ihaksi的原创,不过已经购买了Ihaksi的授权,并晒出了有关的授权截图。那么,《野狼Disco》是否构成侵权,以及创作歌曲的时候,有可能会用到他人的作品,怎样做才能保证不侵权呢?本文借歌曲《野狼Disco》涉嫌侵权的这个话题,跟读者一起聊聊歌曲创作及其他作品创作时购买版权的规则。

一、使用他人作品应得到授权

其实,这首歌的版权纠纷可以分析的角度有很多,暂且不说其他的细碎环节,先说一个大的原则:使用他人作品应该得到授权。如果不经过他人授权使用他人作品,与偷东西的性质是差不多的。

之所以这个规则还要说一下,是因为实践中很多人还是存在一些奇怪的心理,使用种种借口来说明使用他人作品不用授权的正当性。甚至有时候,不去讨论是否得到了授权,先去指责维权人属于“职业维权”或者“版权猎人”,有一种“贼喊捉贼”的惯性。

在《野狼Disco》纠纷中,《野狼Disco》的作者宝石Gem还是有这方面意识的。他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相应的授权许可。这就引起了使用他人作品的第二个规则。

二、授权行为要明确、具体

一个完整的授权法律行为分为授权人、被授权人和授权内容三部分。授权要明确、具体,这就要求授权人、被授权人要明确,授权内容要具体。如果不明确、具体会有什么后果呢?我国《著作权法》规定的很清楚:“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、转让的权利,未经著作权人同意,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。”意思是:被授权人不能行使未明确授权的权利,相关权利视为没有得到授权。

现在通过《野狼Disco》歌曲的纠纷,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条规则。宝石Gem在直播中说,通过朋友购买了《More sun》99美元的版权,并晒出了购买截图(receipt)。通过这个简单的信息和截图,我们来分析以下三点:

1、授权人是否清楚?

如果不是著作权人本人授权,他人代表著作人授权或者代理人授权,应该有相关的授权权限或者代理权限。如果是从原始著作权人处取得了授权再转让权利的(实践中有时候叫“权利分发”),则需要“授权链”。授权链,即从原始权利人开始,到最后得到授权的人,每个授权环节都有相应的授权和转授权的权利,这些授权文件就像链条一样一环扣一环,一环也不能少。

如果不是通过作者本人、作者授权的人直接购买的授权,而是通过平台购买的授权。如果这个平台具有良好的信誉,并且有严格的审查权利授权链的机制,那么我们还是可以推测在该平台购买的授权大概率上没有问题。

不过,推测终究是推测。在平台上购买,有的时候也会出现问题。例如,《扫黑风暴》在某平台购买了一段视频素材,播出之后被指侵权。经过调查发现,给平台提供素材的供应商提供了并非其原创的素材。

所以,在购买版权的时候,要么从作者或者作者授权的人手里购买,这个时候需要审查代理文书和授权链的真实和完整;要么从一些有信誉的平台购买,这个时候需要考虑平台的信誉高不高,以及对供应商的情况做必要的了解和审查。

《野狼Disco》歌曲纠纷发生之后,原创作者Ihaksi认可在美国那个平台购买的版权,这首歌的版权供应商应该是没有问题了,那么我们接下来看看被授权人和授权内容是否清楚。

2、被授权人是谁,是否不清楚?

根据宝石Gem的说法,这首歌是他委托朋友在美国购买的。这就出现了问题。

如果是通过朋友购买的,那么根据购买版权的那个平台的规则,是不是那位朋友是被授权人呢?如果那位朋友是被授权人,那么只有那位朋友可以使用该作品。如果那位朋友要转授权给宝石,那么应该得到转授权的权利。如果没有转授权的权利,那么宝石Gem则无法使用该作品。

在委托他人在平台上购买作品版权,或者供应商在平台上购买作品版权后再转让的场景下,需要弄清楚:购买的版权,是否可以转让。如果没有明确的转授权的权利,那么说明购买的版权是不可转让的。如果不能转让,第三人就不能使用,否则就是侵权。

所以,《野狼Disco》的版权在这个环节可能存在问题。

3、授权内容是否不清楚?

根据宝石Gem披露出现的合同,具体的授权内容为:unlimited non-profit performances,shows or concerts(不受限制的、非盈利的表演、演出或者音乐会)。宝石Gem用这个伴奏创作了《野狼Disco》并把这首歌带到了综艺节目、各大网络音乐平台,为华为定制商业广告歌曲《野狼disco(荣耀V30 5G版)》,算不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他人作品呢?

从这个合同来看,这个伴奏仅能用于非商业演出,而且没有包括改编成其他作品,也没有包括转授权给他人。宝石Gem对这个伴奏的使用方式,好似没有依据呀。

根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的规定,授权内容要看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。从目前宝石Gem晒出的图来看,对于何为广告部分的授权、何为使用许可合同部分的授权,作者看不出来。即使如宝石老舅所说,包括了以盈利为目的的现场表演的授权。那么,也要想一想,《野狼Disco》的使用方式跟授权的内容一致吗?

我国《著作权法》根据作品使用方式的不同,把著作权分为了十七项子权利。当获取版权授权的时候,不用把这17项子权利全部得到,只获得相应的授权就可以了。例如,如果打算在视频网络平台上播出某部电影,得到这部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可;如果想把一部英文小说翻译成中文,取得这部英文小说的翻译权就可以了。

但是,如果想按照A行为使用作品,但是却获得了B行为的授权,那么还是不能按照A行为来使用作品的。

本文认为,就《野狼Disco》作品的纠纷来看,授权内容方面有些问题。购买的权利为表演,表演指的是现场演奏授权作品,这种演奏是原样演奏,不是修改之后演奏,也不是把该作品放到其他作品之中演奏。如果把授权作品的一部分放到另外一个作品中去,形成了新的作品,更像是“改编权”,而非现场表演的权利。

这一点,作者在工作中发现,这种情况很多图片的授权使用表现的尤为突出。有的公司想使用一幅图片,到图片网站上购买了该图片的相关授权,之后把该图片作为背景,修修改改之后进行了使用。可是,没有仔细看获得的图片授权有什么。而很多平台上图片的授权只有一项,即“通过互联网传播”,不包含这种改编的行为。

所以,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购买版权授权,都需要看清楚授权的内容是什么,例如是否包括改编的权利,是否包括转授权给他人的权利,是否可以盈利性使用,是否限制了只能通过互联网传播来使用等等;有的时候还需要看清楚授权的地域范围有多大,例如有的授权内容写的是“仅限中国大陆范围内使用”,那就不能在中国大陆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使用该作品。如果超范围使用,则可能构成侵权。

三、当法律概念和行业概念存在不一致的时候,是否构成侵权最终要按照法律规则来判断。

在《野狼Disco》热议中,有人提出《野狼Disco》只不过用了《More sun》的编曲,而非作曲,使用编曲不侵权,使用作曲才侵权。

对于音乐,作者也是门外汉。特意查了一些资料,发现在音乐行业内何为“编曲”、何为“作曲”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。本文认为,判断何为“作品”何为“编曲”并不重要,重要的是要根据法律确定的规则来判断是否侵犯了著作权。

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的规定,未经同意使用作品的独创性部分的,构成侵权,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。所以,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时候,我们只需要判断被使用的作品是否有独创性。如果有独创性,则构成侵权;如果没有独创性,则不构成侵权。回到《野狼Disco》的纠纷中,在判断是否侵权的时候,也是需要判断其使用的《More sun》的部分是否有独创性,如果有独创性,又没有得到明确授权的,则构成侵权。

综上,《野狼Disco》纠纷目前没有法院的判决,本文以上评述仅是根据目前披露出来的信息做出的,目的是通过歌曲《野狼Disco》版权纠纷事件来分析版权授权的三条规则。作品创作尤其是音乐创作方面的艺术家、公司管理者可以以此借鉴和警醒。在创作出优秀作品的时候,难免需要使用他人的作品,难免需要购买相应的授权,知道规则之后,可以预防风险、减少纠纷。

本文作者:赵虎律师,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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